现对新办法有关内容进行深度剖析:
1.新办法《第一条》中更加注重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2.新办法《第四条》中明确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3.新办法《第十三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二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4.新办法《第十四条》(1)将通知补正材料的时限从15个工作日修改为15日;(2)将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期限从7个工作日修改为15日。
5.新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幅度比较大,(1)根据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支付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不再与人均寿命、年龄挂钩,修改为按伤残等级统一标准,并授权各市可在基准的20%上下范围内浮动;(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也不再与职工平均工资、年龄挂钩,修改为按伤残等级统一标准,并授权各市可在基准的20%上下范围内浮动;(4)新增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员工本人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5)明确领取两项一次性补助金后,不再受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新办法新增《第三十三条》明确工伤复发导致伤残等级改变的,除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其他待遇按新伤残等级享受。
7.新办法新增《第三十九条》,明确重新作出不认定决定后,已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应予退还。
8.新办法《第三十六条》新增两项确定依据,即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办法》还有许多新内容值得我们每一位企业HR细心研读,并且在实际的案例中多分析多思考,相信这会令我们在工伤处理中如虎添翼、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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