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异同点分析
时间:2023-07-02 17:05:28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经过五步骤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这对于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新条例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上有了更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今天晏清律师带各位被征收人看一下新条例中集体土地征收必经的五个步骤,被征收人们可以据此判断征收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可以及时联系律师维权。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必须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主要有几个要求:

1.公告必须包括征收的范围、目的

2.预公告必须公开在征收所在村镇显眼位置并要以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3.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4.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

二、必须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

土地调查现状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是安置补偿方案制定的重要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必须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也必须查明,不允许征收方只给予土地补偿而忽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社会风险评估必须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允许相关人员参加。评估结果是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只有评估结果是低风险项目才能继续进行,没有风险评估的征地行为将不被允许。

三、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重要文件,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数额,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重点关注。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必须包含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村公告不少于三十日(与预公告不同,这里不是工作日,请注意)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必须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4.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举行听证。

四、签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条例》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由被征收人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报批程序,各位被征收人一定注意这个先后顺序。另外还需注意的是,签订安置方案的必须是被征收人,而不可以是村委会代签,也不可以逼签。同时必须达到一定比例的签约人数才能报批。

五、批准通过后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补偿安置决定是被征收人们获得补偿的重要依据,批准土地征收后应该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不得在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前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并必须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告知被征收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内容也应与被征收人之前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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