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审计法实施条例》比较
时间:2023-05-08 10:00:14 1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增加了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电子计算机存储、处理的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件”的权限;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计算机管理系统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增加这两个权限的原因是:一是目前被审计单位普遍采用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对财政收支数据进行处理,而利用电子数据进行审计,是审计工作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二是电子数据及相关的计算机技术文件,本质上是财政收支信息;三是,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直接关系到财政收支和财政收支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授权审计机关对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进行检查;五是外国审计机关一般有权进行检查受审核方的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审计机关行使审计职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计算机技术文件和其他资料。受审核方可在审核实施期间或非审核期间定期提供。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国家财务会计软件数据接口标准或审计机关要求的格式。二是审计机关不局限于财务会计系统对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检查。有的财务会计功能嵌入到其他系统中;有的财务会计系统与其他系统紧密集成在一个大系统中,相互传递数据;有的财务会计系统的基础数据由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审计机关有权对一切可能影响财政收支的系统和财政收支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不论系统名称如何。第三,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应充分注意该系统是否存在违反财务会计规定的逻辑错误,是否能够防止非法修改数据,系统是否有意为被审计单位保留“欺诈”功能。利用功能强大的审计软件,可以导入被审计单位的原始数据,重新计算,生成报表。通过对二者生成的最终报告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管理系统中存在的大部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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