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乐乐6年前在经过一家铝合金制品店时,被该店放在人行道区域的玻璃意外划伤,父亲两次为乐乐安排整容,也因此两度将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整容费。店老板却不愿支付第二次整容的费用。近日,嘉定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定原告索赔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陈先生经营一家铝合金门窗店。2010年的一个下午,陈先生听到店外传来哭声,发现一名女童下巴上鲜血直流,而其摆放在门口三轮车上的一块玻璃上也有血迹。陈先生认出女童是附近小吃店老板的女儿乐乐,于是赶紧让妻子通知女童家人。乐乐被送往医院后,面部下巴处缝了约十针。
由于乐乐是在自家店门口被玻璃划伤,陈先生在事发当晚,便主动支付了200多元医疗费。谁想在2014年,陈先生却突然收到法院传票。乐乐父亲起诉要求陈先生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000余元。经法院调解,陈先生与乐乐父亲达成协议,支付1800元。
一年后,乐乐父亲又提起诉讼,理由是其为乐乐进行了二次整容。庭审中,陈先生表示,乐乐被划伤,虽然当时放玻璃的三轮车位于人行道区域,自己负有一定责任,但主因还是乐乐父母未尽到看护责任,何况乐乐的伤势根本没有整容必要,因而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乐乐受伤一事,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并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陈先生已于乐乐治疗后及时赔偿了医疗费,而乐乐的法定代理人既不能提供需要整容的医疗证明、鉴定结论等依据,又未征得陈先生的同意,故在乐乐一方缺乏整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的情况下,对乐乐就二次整容所产生费用的索赔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解读】
人身损害赔偿通常三种解决途径,即协商、调解和诉讼方式。
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调解
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
诉讼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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