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总承包方应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但个人不具备承包资质,因此不允许将劳务分包给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但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除外,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总承包方按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负责;分包商按分包合同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将承包工程分包出去。第六十七条承包人违反本法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分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建筑工程分包的性质层层递进。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承包的施工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合同另一方的行为。由于分包容易使没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和建筑市场混乱,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分包作出了禁止的规定。
全文5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