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用土地。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换言之,国家只能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土地。所谓公共利益目的,一般是指国家建设的需要。狭义上是指国家直接建设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国防工程;建筑、公共电信、市政建设、交通、大型水利工程等,都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建设活动。广义上讲,上述范围包括其他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的建设目的。例如,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集体企业,利用土地招商引资,或者经国家其他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广义的公共利益目的,从而可以视为国家目的取得土地的理由。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征用土地。因此,在具体征收中,这些主体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来判断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可查询征地补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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