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靖江医疗广告审批条件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限制条件: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靖江医疗广告审批材料
1.江苏省卫健委行政许可申请表(含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六份,影视、广播广告需提交光盘和录音);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如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靖江医疗广告审批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四、靖江医疗广告审批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医疗广告审批,由省卫生计生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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