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曲靖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品种药品广告;已经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二、曲靖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条件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的:
1、药品视频广告;
2、药品平面(文字)广告;
3、药品音频(声音)广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
3、不符合《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
三、曲靖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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