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得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1)所持签证类别不得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件;
(2)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3)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符合规定的材料;
(四)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居住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不宜为外国人签发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专业人士、符合国家要求的投资者或因人道主义原因确实需要改变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理由的有关材料。经审查,延长理由合理、充分的,延长居留期;不延长居留期的,应当按期出境。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事项包括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理由、居住期限、签发日期和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第三十四条无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在免签证期后需在中国停留,在中国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离开口岸所在城市,或者有其他需要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最长有效期为180天。第三十五条外国人的普通签证、居留证入境后,因国家规定的原因损毁、遗失、被盗、被抢或者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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