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天气管控造成停工,其工期应合理顺延。
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具体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建设单位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参考往年气象资料,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情况,将建筑工地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列入税前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3、停工损失:
施工人员工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点三倍计取。
现场看护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点三倍计取。
现场管理人员工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计取。
机械人工单价以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点三倍计取。
脚手架、模板、钢支撑等周转材料增加费,租赁的=材料租赁日单价×管控停工天数×1/2。
临时设施增加费=(管控停工天数/合同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基价)×3/10×1/2。
4、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停工的分项工程不计取本费用。
一、停工损失怎样归集和分配
停工不满1个工作日的,可以不计算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的归集和分配
企业为了掌握停工损失对产品成本的影响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加强对停工损失的控制和分析,可以设置停工损失科目,对停工损失进行归集和分配。该科目应按车间设立明细账,账内按成本项目分设专栏或专行,进行明细核算。停工期间发生的应该计人停工损失的各种耗费都应在该科目的借方归集:借记停工损失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等科目。因此,在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中在编制各种耗费分配表时,应该将属于停工损失的耗费,加填借记工规失科目的行次而在制造费用的费用项目中,则可不设立季节性和修理期间停工损失费用项目。
归集在停工损失科目借方的停工损失,其中应取得赔偿的损失和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应从该科目的贷方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借方;应计人产品成本的损失,则应从该科目的贷方转人基本生产成本科目的借方。应计人产品成本的停工损失,如果停工的车间只生产一种产品,应直接记人该种产品成本明细账的停工损失"成本项目;如果停工的车间生产多种产品,则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一般采用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分配记人该车间各种产品成本明细账的停工损失"成本项目。通过上述归集和分配,停工损失科目月末应无余额。在不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中,不设立停工损失会计科目和成本项目。停工期间发生的属于停工损失的各种费用,直接记人制造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这样核算很简便,但不便于对停工损失进行分析和控制。
二、停工损失的定义
即指因为停工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前述对损失的理解,企业停工并非都会带来损失,如季节性停工、计划内的大修理停工、技术改造及革新停工、固定资产的改建和扩建停工,属于正常停工,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可预见的活动,是为了以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其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支出与未来提供相应的营业收入有关,因而不能界定为停工损失。而因为停电、停水、待料、机械故障、不可抗力造成机器大修等停工,属于非正常停工,其间发生的各种支出均是丧失的无利益获得的资源,因而属于损失。因此,就制造业企业而言,停工损失,是指企业或生产车间、班组在非正常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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