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承保机构将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
调解医疗纠纷不收任何费用
根据《办法》,沈阳市依法设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这一组织是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办法》中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延长调解期限,但调解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根据《办法》规定,在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基础上,医调委在调解医疗纠纷时不收取费用。此外,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案件还需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从而保障调解的结果及司法效力。
医疗机构将参加医疗责任险
此外,新政还专门明确,今后医疗事故的赔偿可通过保险机构承担的方式解决。
根据《办法》要求,沈阳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保险经纪人及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此外,医疗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省和沈阳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医院不得因参险提高收费标准
医院通过参加医疗责任险而实现医疗事故赔偿保险机构承担。但由于医疗责任险要由医院承担,一些患者可能会担心,医院是否会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进而转嫁这部分费用支出?
对此,新规中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
根据《办法》,医疗机构参保的保险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具体来讲,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此外,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可以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发生情况,实施差异费率浮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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