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不续签的单位要给经济补偿
时间:2023-04-25 22:01:41 4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浙江省高院联合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在回顾总结2008至2012年我省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和审判情况,评述我省劳动关系现状同时,还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并就近年劳动争议纠纷中出现疑难问题作出解答。

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介绍说,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仍在高位运行,近5年间全省法院共计收案94297件。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中,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比重,由以往的80%甚至90%下降到60%左右。

张某自2008年1月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一份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2000元。2011年12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2012年1月初,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共计4个月的经济补偿16000元。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问: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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