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补偿方式不得采取暴力方式搬迁
时间:2023-04-23 18:42:39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奖励、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明确补偿金额、奖励金额、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支付期限等。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奖励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资金和安置用房(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用房)未落实的,不得实施征收。《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过渡期限方面,《条例》(草案)规定,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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