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条件是,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有一
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具体开办条件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统一规定。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其中开办非营利性机构的,可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办营利性机构则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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