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开展劳动人事代理业务的目的
代理的主要职能
委托代理的对象
代理部门
代理的业务项目与内容
代理的方式与要求
(一)开展劳动人事代理业务的目的
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动人事代理业务的目的,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二)代理的主要职能
劳动人事代理的主要职能是: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应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接受用人单位(集体委托代理)或个人委托(以下统称为委托代理对象),以档案托管为基础,与现行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职工工资升级、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缴纳社会保险等工作相结合,为其提供劳动人事全方位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三)委托代理对象
劳动人事委托代理对象包括河北省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职工、下岗失业职工和流动就业人员,以及其它需要实行劳动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
(四)代理部门
劳动人事代理由县(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办理,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下,在上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非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务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劳动人事代理工作。
(五)代理的业务项目与内容
1、向委托代理对象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劳动工资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为委托代理对象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代办招工招聘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与解除等相关事宜。
3、按照委托对象的要求,对其新招人员和转岗、转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4、为委托代理对象保管劳动人事档案。委托代理人员在委托代理期间,原身份不变,按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
5、按照有关规定,为委托代理对象代办职工工资升级、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申报、职工调出调入和职工退休退职等事宜。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代理对象代办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宜。
7、对委托单位下岗、失业和劳动合同期满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
8、为委托代理对象办党、团组织关系。
9、为委托代理人员开具有关证明材料。
10、承办与“劳动人事代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六)代理的方式与要求
1、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必须按照“自愿委托、协商一致、公正高效”的原则,以契约方式实施管理,双方各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责任、权利和义务。
2、单位或个人委托劳动人事代理,须向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提出委托代理申请,并与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劳动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发生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代理协议书约定条款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调解处理。
3、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受委托代理对象委托开展劳动人事代理业务,实行有偿代理,按有关规定收取委托代理费用。
4、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和委托代理对象要建立定期业务工作联系制度,互通情况,搞好协调,及时解决委托代理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履行《劳动人事代理协议书》中的各项义务。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动人事代理业务的通知(19年5月26日冀劳[1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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