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省级、设区的市级地方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应按以下规定收取鉴定费: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级)鉴定2200元/例次,再次
(省级)鉴定3200元/例次;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级)鉴定1700/例次,再次(省级)鉴定2200元/例次收取。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在签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后,分以下三种情况缴费:
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协商预缴费;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的鉴定,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缴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鉴定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争议处理的申请人支付;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移交给医学会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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