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消灭。
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称为混同。
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为法律事件,是债消灭的独立原因。
企业破产后,由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所以企业破产后的债权债务,由管理人进行处理,管理人追讨债权,并且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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