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关系后可否索要未休年休假工资
时间:2024-07-03 14:35:22 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终止劳动关系后可否索要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时,若当年度未能充分安排劳动者进行既定年假的休息,则应依照劳动者当年度已经付出的工作时长来换算未得到休息的年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未休息年假报酬。然而,若换算结果不足1整天,那么这部分未休年假报酬将无需给予。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当年度在本单位度过的完整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以劳动者全年应该享有的年假天数减去当年度实际安排的年假天数。如果用人单位在当年度已为劳动者安排了年假,超出换算所得的应休年假天数将不会被扣除。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而这个工作经历并不需要完全在现今所在的用人单位中获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二、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有什么影响对于离职后如何提取公积金,实际上并不存在任何不良影响。这类操作仅仅涉及到将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所有余额进行提取。在接下来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新的工作单位会与您共同承担为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倘若职工由于完全失去了劳动能力或者与工作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话,又或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的话,职工就有权利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所有储存余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综述如下:当员工因解雇或者合同到期而离任之际,倘若其在过去一年中尚未有机会享受完整的年假福利,则应该根据实际上班时间来计算未使用的年假天数,同时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薪酬。对于那些不足一整天的薪酬部分,将不予计算在内。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首先,计算出全年的在岗工作日总数除以365天,然后乘以年假天数,最后再减去已经使用过的年假天数。值得注意的是,员工需要累积至少一年的工作年限才能享有带薪年假,并且这并不要求他们必须在目前的雇主处服务。此外,如果员工的年假超过了规定的标准,也不会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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