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及补助规定
时间:2023-05-10 20:06:18 3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老年居民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个人缴纳225元,财政补助225元。

2.其他居民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

“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全部由个人缴纳,财政不予补助。

3.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50元,其父母所在单位按“男单女双”每年补助50元(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父母双方均无用人单位的,由家庭承担。

4.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缴费补助规定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缴费后,可凭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供的缴费凭证,到其供养单位按照供养单位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5.孤儿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

学生儿童中的孤儿筹资标准为每年每人150元,由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6.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财政补助规定

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缴费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财政进行补助,但不重复补助。

7.新生儿缴费规定

新生儿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50元。如果新生儿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

8.市属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

市属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50元。

9.重度残疾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

对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不需缴纳医保参保费用,全部由财政按照各自缴费标准予以补助。

10.重点优抚对象的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

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缴费标准450元,其中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11.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

凡持有有效期内《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子女,参加医保缴费全部由财政按照每年每人1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12.户籍关系迁入南京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参保缴费规定

户籍关系迁入南京市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的筹资标准全额缴纳参保费用,财政不予补助。

13.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参保缴费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每人每年150元筹资标准,由个人全额缴纳,财政不予补助。

14.中断缴费后,办理续保缴费规定

城镇居民参保后,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当年缴费期结束后,仍未参保或参保中断后未办续保的城镇居民,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期结束次月起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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