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其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可同时并存。如果发生工伤了,劳动者一方面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同时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
工伤险和意外险的区别在哪
仅从概念上理解,工伤险与意外险都能给予遭受意外伤害的劳动者一定的经理补偿,确实比较相似,但是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一)强制性。工伤险属于国家强制要求企业缴纳的,意外险选择性缴纳。企业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受益人不同。工伤险的受益人是企业和员工,意外险的受益人只有个人。
(三)赔付比例不同。工伤险的赔付不仅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出现工亡还会有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意外险的赔付,比例比较少,而且条款严格,限制较多。
(四)解决问题的程度不同。出现工伤后,用工伤险解决不会再有纠纷。在通过意外险报销以后,劳动者还是可以向劳动局和法院起诉要求企业赔偿。意外险只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福利性保险。
(五)赔付机构不同。工伤险的赔付是由劳动局赔付。意外险的赔付由保险公司赔付。
(六)缴费方式不同。工伤险是按月交给劳动局。而且缴纳工伤险的人员可以按月替换。意外险都是按年交给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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