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由该国家秘密确定的主体负责。同时,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有权直接变成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国家秘密的等级简称密级。它是根据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事项重要程度及其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不同损害程度,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的秘密等级的划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各单位在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国家保密局、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其他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第3条凡载有国家秘密和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指以文字、符号、图型、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均应确定密级。
第4条在确定密级的同时,还应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的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办理。
第5条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立即作出标志。标志办法,按照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
第6条部内各单位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程序是:
一、以铁道部(包括部党组、政治部、纪委、总工会、团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报告、请求、命令、指示、批复、通知、通报、决定、规定、函件等,下同)凡载有国家秘密的,由该事项的承办人员提出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在发文稿纸上标明,本部门办公室(综合处)和主管领导人核稿时一并负责审核,由签发的部领导批准。
二、以司(局、部、委、办)名义出的文件,凡载有国家秘密的,由该事项的承办人员提出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在发文稿纸上标明,本司(局、部、委、办)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人在核稿时一并负责审核,由签发的司(局、部、委、办)领导人批准。
三、载有国家秘密的资料和其他物品,由负责起草、制作的人员提出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经司(局、部、委、办)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人审核,司(局、部、委、办)主管领导人批准。
第7条部属各单位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审批程序,可参照第六条,自行作出规定。
第8条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在保密期限内决定解密,其审批程序,按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时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9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属于铁路部门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提出拟定密级的意见,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局授予相应的密级确定权的单位审核确定。
二、非铁路部门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提出拟定密级的意见,逐级报至铁道部党组保密委员会,经审核后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10条本规定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11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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