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解释
时间:2023-05-07 16:42:30 1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解释《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缴纳下列费用:,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是关于股东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这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认缴的货币资金足额存入公司设立登记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保管。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理财产权转让手续。具体来说:

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属于动产的,应当以实物转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向公司提交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和所有权文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应当先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对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按规定足额、按时缴纳出资的,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构成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违约的。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对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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