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不一致处理的标准:
一、以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协议为准。当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不一致时:
1、应首先考虑冲突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其中一项冲突条款因违法无效的,以另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为准;
3、例如,当主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仲裁机构管辖,补充协议约定由仲裁机构管辖,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此时,补充合同的争议管辖权协议无效,仍以主合同的协议为准;
二、在所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情况下,以补充合同约定的冲突处理规则为准。例如,补充合同规定,当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条款不一致时,以补充合同为准;
三、在合法有效且补充合同未约定冲突处理规则的情况下,以最终签订的补充合同条款为准。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自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
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
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
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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