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往往为了自己的目的而隐瞒相关信息,相互欺骗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有缺陷的。根据中国《劳动法》第18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以欺诈、威胁、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etc
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无法律约束力。如果确认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无效,如果其余部分的有效性不受影响,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以欺骗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一开始无效,但被欺骗方经法律机关认定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应该注意隐藏的信息是否真的影响到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义。如果隐藏的信息与合同无关,则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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