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由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单独提起?
时间:2023-07-01 17:01:23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一定物质损失的,在相关的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哪些刑事案件适用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不合符以下条件的案件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回答。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很多刑事案件法院审理结束之后,必须要通过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受害者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金,根据规定,提出此类诉讼并不需要另行支付诉讼费。若是法院宣判结束,依旧没有提出想要获得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此时法院可能并不会要求侵权方支付想要赔偿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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