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没收保证金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审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7日以内做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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