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保证金没收情形
取保候审保证金没收的情形是违反下列情况的: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2.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没收由谁决定
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进行决定。法律明确规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同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因此,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决定,应当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的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作出。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怎么投诉
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可以向县级以上执行机关拨打电话投诉。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案件侦查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是取保候审保证金唯一的目的。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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