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的规定,没收取
时间:2023-03-17 15:31:01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关于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决定没收保证金的,经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二、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有哪些情形?

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情形:

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

第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三、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第四、干扰证人作证;

第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六、进入特定的场所;

第七、与特定的人员通信或者会见;

第八、从事特定活动的;

第九、违反规定出入境的。

三、没收保证金还需要解除取保候审

没收保证金与是否需要解除取保候审没有因果关系,保证金的没收与最后被告人所承担的刑罚没有关系,法院不能以是否没收保证金来判决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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