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当破产正式启动之后,相关的利息即告停止计算乃是破产法律制度所约定俗成的惯例条款之一。
这项规定主要的目的在于确保破产程序得以公正、顺畅地展开。
具体而言,在破产程序期间,暂停计息的决定主要源于破产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极为有限,因此必须依据特定的规则与次序来进行财产的分配。
倘若继续计算利息,那么无疑将使得分配过程变得更为繁琐复杂,从而对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构成潜在威胁。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附带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便应当停止计息。
正是如此的法规设计有助于明晰债权范围及金额,提升破产清算与重组工作的整体效率,同时也能保证各方面债权人在极其有限的破产财产中的获得相对公平合理的处置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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