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被撤销后,受赠人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因为:
1、赠与合同是无偿的,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合同,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正当合法,若受赠人因此遭受到损失,赠与人亦无须赔偿。
2、但受赠人为了接受赠与财产所做的一些必备工作,或者支出的必须费用,应当由赠与人予以补偿,即无过错受赠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赠与人来承担。
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1)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2)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4)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1)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1)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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