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格式是否有效?
时间:2023-07-31 09:51:35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备案的依然有效,是否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协议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预售关系的成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1、预售方主体资格要符合要求: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由开发商自行销售或者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销售。自行销售开发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由于合同双方对于预售商品房的真实情况的信息的知情不对称,承购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预售方应按照预售合同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向承购方真实、完整地披露有关承购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的真实情况。

由于是预售,承购方不可能真实地感受到商品房的客观存在,也不可能对商品房作任何的评价,所以这就更要要求预售方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以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如此,承购人才能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尤其是开发企业都不得采取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3、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与形式的合法性

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不动产买卖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且内容比较复杂。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在商品房尚未修建好之前就进行销售的,为避免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此时国家对商品房的预售作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在不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绝对不允许开盘预售。而对于购房者来讲,出于对价格便宜的考虑而购买预售商品房,此时也要搞清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怎样的,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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