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取得财产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手段取得财产的,自交付时起转移财产所有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依法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3)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归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归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掠夺、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合法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生产资料和法律允许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抢劫、毁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八十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国家保护其使用权和收益权,使用者有管理、保护和合理使用的义务。公民和集体依法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在合同中约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八十一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确定使用。国家保护其使用权和收益权,使用者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开采。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和集体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在合同中约定。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和水流,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出售、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因过错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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