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鲍-女士和丈夫陈某离婚,当时刚满周岁的儿子陈*判给母亲抚养。离婚后,陈某虽然去了国外,但却按月将孩子的抚养费寄回来。鲍-女士不想儿子再随父亲的姓,便擅自做主让孩子姓鲍,重新起名为鲍*文。几年后,陈某从国外回来,得知儿子已经改名换姓后很生气,之后就再也没有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鲍-女士于是找到陈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用,但陈某拒绝,并表示孩子的姓名不改回来自己绝不掏钱。
融-耀律师事务所王梅律师说,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变更孩子姓名应由夫妻(前夫、前妻)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或者成年子女可以自己的意志决定。鲍-女士在孩子刚满岁时就擅自做主给孩子改姓名的做法有欠妥当,如果陈某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孩子恢复原来的姓名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陈某以孩子更名换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另外,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它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另一方都应承担抚养义务。陈某抚养儿子是法定义务,即便鲍-女士给孩子改了姓名在法律上也不能成为陈某不承担孩子抚养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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