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建筑物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归属问题
时间:2023-07-06 14:31:46 2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仅对公共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不具备私有产权。业主对公共区域的共有部分享有收益的权利,扣除广告合理成本后其收入应归属业主。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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