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复审和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长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除非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在规范层面超过60小时,否则行政复议程序只是部门规则,而不是本条所指的“法律”。鉴于专利法对专利行政复议的期限没有特别规定,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和第二类专利行政复议均应当符合60日的规定。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致使前款规定的期限延误的,期限自障碍物消除后的h起继续计算
2.专利复审委员会依照复议程序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什么
,受理专利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期的确定提出异议
3.专利申请人对未要求优先权不满意
4。专利申请人不满意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机密专利申请或不被视为机密专利申请取得专利权
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终止不满意
8.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相关期限的延误而丧失权利,并要求恢复其权利而不进行再恢复:
9.专利权人不满意授予该子公司强制许可的决定
10.强制许可申请人不满意终止强制许可实施的决定
11国际申请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2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国际申请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13.专利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撤销其代理机构的处罚
14.专利代理人拒绝接受撤销其专利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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