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司法解释
时间:2023-04-12 19:53:18 2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委托代理合同司法解释

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委托合同的司法解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二、委托代理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委托代理合同不需交纳印花税。委托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合同类型,所以,不需要交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委托代理合同怎么解除

(一)根据《民法典》对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除:

1、约定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时限约定了合同的解除事项的,当解除事项出现的时候,委托代理合同即被解除。

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二)委托代理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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