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及时办理出境手续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
时间:2023-05-07 14:13:45 4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简介】

小李于2009年6月初通过人才市场招聘,并通过笔试和面试成功被一家外资合资企业录用。企业通知小李第二天上班,并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第二天,小李准时来到了企业。企业与他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职位为产品检验员,试用期月薪1500元。试用期满后,月薪1800元,并根据考核给予月度奖励

几天后,企业人事部向小李询问,您与原单位仍有劳动关系。你为什么不向我们说明,企业无法为你办理就业手续,合同无法履行,与小李的劳动关系终止了

小李认为原公司已于4月底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为什么到目前为止他还没有为我办理出境手续呢。于是他找到了原来的公司,要求公司及时办理出境手续,赔偿给小李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公司一点也不道歉,轻率处理。小李想得越多,感觉就越差。这显然是你们公司的责任。因为他没有及时办理出境手续,他找到了一个好单位,新单位不能雇用他。因此,小李要求收回一份声明,起诉原公司进行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赔偿因延迟离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小李认为,4月底,公司已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没有及时为我办理离职手续,我被新单位录用后,发现我与原公司仍有劳动关系,;因此,新公司将不再雇用我,但双方已就工资和报酬达成一致。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原公司赔偿。公司认为,由于公司具体经办人员的疏忽,未能及时向小李发出辞职通知有客观原因,需要赔偿的损失最多为失业保险损失;此外,目前的规定非常明确。不领取失业救济金不会失效。小李将来还可以接待他们。因此,小李没有损失。此外,在试用期内,新单位在没有你的情况下聘用你是正常的。无法同意小李的实际经济损失赔偿请求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后,认为小李已被新单位录用,并已就工资达成一致意见;因公司与小李解除劳动关系,未及时办理小李出境登记备案手续,新单位不再聘用小李,给小李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公司赔偿小李因拖延办理出境手续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员工办理出境登记手续,影响员工再就业,造成员工实际经济损失,是否由用人单位赔偿。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1条,“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者未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的要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失业保险金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由于小李已被新单位录用,并约定了工资报酬,但由于原公司与小李解除劳动关系,未及时办理小李离职手续,新单位不再聘用小李,造成小李实际经济损失,公司应予以赔偿

因此,用人单位一旦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出境登记手续,如不按上述规定办理,影响劳动者就业,造成劳动者实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立即通知用人单位所有人都赔偿工人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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