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工杨某,在2011年12月被丰都一家林场安排到一个偏僻护林点工作,这里不通公路也没有食堂,生活物质需要自己自行解决。去年6月10日,杨某征得林场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请假两天,回家拿生活所需物质。次日上午7时许,他背着大米从家里出发,在返回林地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他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杨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社保局辩称,杨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丰都县法院审理后判决人社局败诉,该局上诉。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工作的护林点偏远,林场规定护林员的生活自行解决。因此,杨某既要履行看护林场的职责,还要履行护林所必须的后勤保障工作。杨某在补给生活物资途中突发疾病身亡,可视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形,应视同工伤。故市三中院维持原判。
劳动工伤律师指出护林员杨某请假下山补给食物,特殊情况下补给生活必需品,可视为护林员的工作职责,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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