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诈签订的合同
时间:2023-03-11 10:30:56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为对方实施欺诈,如存在虚假的质量、价格或本身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等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发现受骗的一年内可以到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合同,合同一经撤销就至始无效,无需履行,此时并不需要到法院告对方。如果在一年内没有申请撤销的,合同就成立生效了,因受骗不想履行合同就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双方如果想要变更撤销合同,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下,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条款的,且该合同是属于可变更合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其行为、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反,并造成损失的行为。

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无助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履行该合同将对一方产生不利。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虚假情况,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紧急需要或危难处境,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第一,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且是确定的绝对的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不过是不确定的有效。

第二、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当然无效,任何人都可作出意思表示来主张或认定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要成为确定的无效,必须是有权人作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三,无效合同因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可撤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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