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关于彩礼问题,通常将其定义为基于特定条件的赠与。
倘若该等条件无法得到满足,则赠与人有权依法请求受赠人归还彩礼。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赠予方可以合法主张返还彩礼:首先是双方虽然已依照法律程序完成了结婚登记,但实际中尚未开始共同生活;
其次是在原先阶段支付彩礼,进一步造成了交付方的经济困境;
最后是双方在婚前达成了此项协议,且在支付彩礼后对于赠予方的生活质量产生了消极影响。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及到前述后两种情况的返还请求问题应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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