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的一定习俗中,向女方支付彩礼被视作是以缔结合姻为前提的附加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
然而,若在赠予过程中或者赠予之后,发生了特定情形,那么这宗赠予合约便可解除,女方须无偿退还男方所交付的聘礼。
这些特定情形包括:
在建立正式婚姻关系之前,男女双方均未能成功提交婚姻登记申请;
若已经进行了婚姻登记程序,却无法缔结正式的婚姻生活,男方亦有权利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退回聘礼;
此外,若在缔结婚约前,男方已给付女方聘礼并导致其生活状况日趋艰难,同样具有退回聘礼的合法权利。
以上内容仅仅代表了部分现实案件,具体涉及事项仍需参照实际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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