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年前后,英国、美国等国都曾因生产和销售毒品而负有责任。为了保护和限制其传播,保险市场产生了有毒责任保险,早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覆盖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等与人体健康直接相关的产品。后来,保险范围扩大到各类日用品、纺织、机械、石油、化工、电子工业产品,以及大型飞机、船舶、成套设备、钻井船、核电站、卫星、火箭等。也就是说,只要投保人有产品责任险的要求,任何产品都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历史已经超过90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确立绝对责任原则后,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开始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影响。
产品责任保险业务量最大的是美国,产品责任保险保费年收入数百亿美元。西欧和日本的产品责任保险业务增长也很快。此外,在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产品责任保险也在20世纪70年代末迅速发展,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始于1982年。当时只限于出口商品,业务量不大,分销也很有限。主要限于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产品责任保险的产品只是电器产品,如电热毯、洗衣机、触电保护器等,因此,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和高新技术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将有很大的发展。比如火箭发射、卫星发射、机械产品等,都逐步进入了产品责任保险的行列。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表明了一个非常明显的结论:随着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必然有产品法律制度来保障;随着严格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必然有产品责任保险。应当认识到,产品责任适用绝对责任原则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安全使用,是各国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产品责任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将得到特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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