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离婚中的居留权纠纷
双方的赡养义务是以夫妻身份为基础的,是无条件的。但是,随着离婚法律行为的发生,该义务将立即解除。但是,离婚居住权的协助并不是法律扶养义务的延伸,它只是一种源于夫妻原有关系的责任,是有条件的。人民生活困难问题应该是一个社会问题,应该通过社会救济和保障机制来解决。但是,在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时候,一定要想办法解决问题,只能让相关人员来承担。各国关于离婚后赡养费的规定正是基于此。判决设定居住权的条件是:一方共有的财产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和住房的,另一方应当能够给予协助取得居住权。这种援助应限于离婚时。考虑到终究是从对方的住房中帮助困难当事人,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通过调解就居住期限和终止条件达成共识,从而达到结案的效果。在确定居住期限时,要综合考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所提供住房的权属状况和面积、受助方劳动能力的强弱、双方婚姻的长短等因素。受扶助人年幼、有劳动能力、生活有暂时困难的,对方可以给予不超过五年的居留权扶助;结婚多年,年老、患病、残疾、不能劳动、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可以给予不超过十年的居留权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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