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因同居关系而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民法典》明确禁止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出了规定。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依法解除。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男女之间发生了同居纠纷,也没什么不好意思的,这种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了。但既然此时纠纷已然发生,那么就应该想办法积极的去处理。
处理同居纠纷的注意事项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民法典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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