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员的禁止条件?
时间:2023-07-07 11:00:19 4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禁止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的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超过三年;个人所承担的大量债务到期未清偿。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细则》

第三条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养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首先需要满足的条件就是需要有独立性,若某公民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或者公民虽然不在这些公司任职,但是与该公民有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等的公民在这些公司任职,那么局不满足独立性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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