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认定如下: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集体劳动关系与个别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专家认为劳动关系的一般定义可以界定为: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生产过程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从宏观而言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即所谓个别劳动关系、集体或团体劳动关系、社会劳动关系或产业关系。这三个层面的关系,既是一种互相联系的逐级包容关系,又是在性质和法律特征上有所区别的具有相对独立形态的社会关系。
(一)区别
1.当事人不同
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发生的关系。
2.内容不同
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二)联系
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
在集体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表现为团结权、谈判权、参与权和罢工权。目前,中国对于前三种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罢工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个人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的区别与差异一般是学术上的讨论与区别,对此的意义更多的就是如何更好的订立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与创立、规范社会组织和团体为劳动者的权益服务等。两者都各有各的的侧重点和特点,总的来说就是一个代表个人,一个代表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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