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承租人若是决定转租所承租之房屋,其必须首先取得出租人的明确同意方可进行操作。
然而,为了防范和制止此类风险,出租方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可优先明确标示该房屋并不适用于转租业务,并就可能出现的转租违约行为设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及惩罚机制。
当承租人依照租赁协议之条款获得了出租人的许可后,依旧有权将已承租的租赁物业再行租借予第三方,但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在此类情况下,承租人和出租双方之间的租赁契约仍然是生效状态不变;
一旦第三方由于自身行为导致租赁物业遭受损失,则负有责任的承租人理应予以相应的赔偿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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