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公司的合法性探讨
时间:2023-06-30 21:41:54 4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打假公司其实是有好的地方,但同时也有不好的地方。在打假的过程中,要是并没有做出什么危害他人的行为,那么这种打假公司就会得到社会的认可,但如果要是在这过程中公司进行恶意打假,用打假的名义去换取一些自己的利益,那这种公司就属于违法犯罪了,一经核查是要受到法律惩治的,在这种情况下,打假公司是不合法的。

打假公司揪出浴霸李鬼假冒产品或危及人身安全

意外发现产品不合格

委托咨询公司调查取证

TOTO浴霸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是日本企业东陶机器株式会社,东陶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是其在中国的独资公司。前不久,东陶公司在质量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室内加热器名单中偶然发现,自己的浴霸被人假冒。

随后,东陶公司在上海一些装潢建材批发市场里陆续发现,个别摊位在销售贴有TOTO商标的浴霸,而且假冒产品数量较多,质量非常低下,这引起了该公司的震惊。

为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产品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东陶公司随即委托上海一家负责打假的咨询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脏乱窝棚拼装浴霸

售假源头浮出水面

历经一个多月对上海几个重要建材市场的明查暗访,咨询公司证实,这种假冒浴霸主要出自闵行区九星市场环东路钢结构房63号摊位。此后,咨询公司调查人员暗访发现,销售假冒浴霸的摊主非常狡猾,而且售假手段极为隐蔽,摊位内的墙上仅有TOTO字样,在摊位内很难看得到假冒浴霸。

调查人员与摊主多次交谈,摊主无意中透露出其销售的浴霸在该市场内是最大的,沪上一些店家都是从他那里批发,并夸口其质量最好。调查人员又经十多天观察,还锁定了存放假冒浴霸的仓库位置。

在深入查探的过程中,打假人员还找到了假冒浴霸的生产厂家,结果发现,这里的生产区其实是个临时搭建的窝棚,地上散乱堆放着各种标贴和包装,烟头、盒饭壳随处可见,横七竖八的拉着电线,有一些还是没有任何保护的裸线。假冒浴霸完成拼装后,被放进包装盒内,然后工人随意扔进一个质量合格证,并套上一些订货商所需要的包装。所谓的生产,其实只是个拼装过程,装配好的浴霸根本无专人检测把关。

工商部门抓现行

假浴霸埋安全隐患

根据咨询公司的调查结果,东陶公司马上向闵行工商分局七宝工商所进行举报。工商部门随即赶赴九星市场环东路钢结构房63号摊位。

摊主开始极力抵赖,后经打假公司人员的指认,摊主只得打开仓库大门。工商执法人员在仓库里查获假冒商标的浴霸243台,以及一批假冒其他商标的橱卫产品,假冒产品当场被全部扣压,涉案产品货值共计11万余元。

经查证,售假摊位共引进293台假冒浴霸,至案发已卖掉50台。经销商销售假冒货,只为获得蝇头小利,如假冒四灯的浴霸,每台进价80元,销售价为90元,赚10元。而假冒二灯的浴霸,每台进价118元,销售价为145元,赚27元。

厨卫产品业内人士表示,浴霸的加热灯泡和电线的质量要求非常高,是整个产品的核心。灯泡主要的指标是防爆和使用寿命,电线的主要指标是耐湿、耐高温。而假浴霸生产窝点是不会考虑这些的,他们为了赢利,用的都是最便宜的配件。

由于假冒浴霸的厂址、电话等绝大多数都是子虚乌有,一旦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连造假的责任者也找不到,后果不堪设想。

2009年5月13日晚,消费者李某一行9人在涪陵某餐馆吃饭,其中三位男同志喝的是啤酒,未过多长时间,消费者李某出现上吐下泻,另外二位也出现呕吐的情况,消费者发现其中1瓶啤酒有浑浊感,怀疑是啤酒引起的,因此,当场就通知卫生监督部门和啤酒经销商前来现场,经现场查看这瓶啤酒的瓶口有缺口,且啤酒瓶内确有浑浊物,另外打开的2瓶啤酒从感观看没有问题,对店内其它未打开的啤酒经卫生监督部门检查全部合格。经销商立即把三位消费者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治为急性肠胃炎,第二天另二位消费者也出现下泻的情况,共花去医药费1980元,经治疗后有二位消费者情况正常,消费者李某仍然没完全康复,事后这几位消费者和经营者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于5月18日到我委要求为其维权。

消委接此投诉后很重视,立即派人了解情况,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于是通知消费者、啤酒经销商和餐馆负责人前来解决。消费者认为;此次事件是啤酒引起的,啤酒商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全部费用,啤酒经销商认为;卫生监督部门已检查过那瓶出现浑浊的酒,由于已经打开的啤酒不能作为检验的依据,但其它的啤酒都合格,愿本着和谐社会的精神在消委的主持下进行调解,餐馆负责人认为;菜品没有问题,不能负主要责任。大家争论得很激烈。我委工作人员向他们耐心宣传《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打造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多次、单独做三方细致的工作,最终由啤酒经销商和餐馆负责人赔偿医药费1980元,补偿二位病情较轻的消费者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80元,补偿病情较重的李某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2000元,让消费者和经营者圆满达成了协议,使此矛盾得以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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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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