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业转移到非农村地区的土地补偿是否有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场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种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长。”在合同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成为非农家庭的,承包的耕地、草原应当返还发包人。承包人不归还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草原承包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两级管理制度,农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民主协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所收取的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分配。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对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给予扶持。但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外,已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另有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家庭承包人放弃统一安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领取的安置补助的,予以支持。”,村民小组扣留的土地补偿款,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确定的村民小组保留土地补偿款的比例相一致的,村民小组有权扣留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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