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合同上面积少了怎么处理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如果误差超过3%的,买卖人可以申请解除购房合同,在3%以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房屋面积有哪些
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商品房市场计量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执行:
(一)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二)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
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各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四)商品房销售者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n(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n(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n(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n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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